【承办律师】吕杜鹃
在民商事诉讼中,案件的胜负并不完全取决于实体权利是否存在,程序抗辩同样可能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。
近日,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,申伦律师准确把握诉讼时效制度,成功代理被告应诉。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我方代理意见,认定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,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一、案情简介
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发生业务往来。双方就设备租赁费用进行了结算,后陆续发生部分付款。
数年后,原债权人注销,其唯一股东承继债权后,以乙公司尚欠租赁费为由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租赁费654万余元以及自2016年起计算至起诉时的利息180余万。面对原告的起诉,乙公司委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。
二、代理思路
接受委托后,申伦律师没有局限于合同真实性、授权关系等实体争议,而是首先对案件时间轴进行了全面梳理。
经分析发现,根据双方结算情况,案涉租赁费最迟应于2016年8月结算后支付;此后虽发生数次付款行为,但最后一次付款发生于2019年3月。根据法律规定,该付款行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。
然而,自2019年3月之后,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向乙公司主张权利。虽然原告主张其于2023年发送律师函催款,但既无法证明律师函已有效送达,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,不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。
因此,我方在庭审中重点提出: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且原告未能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中断,故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
三、法院裁判
法院经审理后,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。法院认为,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《民法典》施行之前,应适用《民法通则》《民法总则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。结合案件事实,最后一次付款发生于2019年3月4日,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计算,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2019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期间曾依法向被告主张权利,也未能证明律师函已有效送达,因此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。
据此,法院认定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,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四、结语
本案再次表明,诉讼时效制度并不会消灭债权本身,但会使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。实践中,债权人往往更加关注合同、结算、付款等实体证据,却忽视了催收记录、送达凭证等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证据。一旦无法证明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,即使债权客观存在,也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。
对于债务人而言,面对多年以前形成的债务,也不应仅从合同真实性、金额计算等实体问题进行抗辩,而应全面梳理债权形成、履行、付款及催收全过程,准确把握诉讼时效等程序性制度。很多案件的胜负,并不取决于债权是否存在,而取决于权利是否仍受法律保护。
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从案件整体出发,兼顾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进行分析,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争议点,为客户提供专业、高效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。